訊石光通訊網 發布時間:2012/10/17 18:11:24 編者:szcodexa
作為專利權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如果有證據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第二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作、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訊石光通訊咨詢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光通訊咨詢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我們誠邀媒體同行合作! 聯系方式:訊石光通訊咨詢網新聞中心 電話:0755-82960080-188 debi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