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信息產業部多名高層官員在北京介紹了對香港開放5項電訊業務的實施細則,包括電盈、和記等在內的運營商及香港電訊業人士約40人參加了會議。
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張春林司長介紹說,香港電信服務提供商在中國內地開展5項業務十,須先與內地一家公司成立合資公司,其中港方擁有股權不能超過50%。
他另外強調稱,如果經營跨省業務,注冊資本需要1000萬元以上人民幣;如果是經營省內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需要100萬元人民幣。
此前,信息產業部發布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有關問題通告中稱,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并可經營包括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及信息服務業務等五項電信增值業務。
信息產業部新聞發言人說,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關規定,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5項增值電信服務。這5項服務的內容是: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2、存儲轉發類業務;3、呼叫中心業務;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5、信息 服務業務。
這位發言人說,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對澳門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則無地域限制。
他說,信息產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澳門與內地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進行審批和管理。
通告原文:
信息產業部關于落實《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有關問題的通告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五項增值電信服務: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2、存儲轉發類業務;
3、呼叫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5、信息服務業務。
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
三、對澳門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無地域限制。
四、信息產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澳門與內地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進行審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