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2月25日電(記者崔麗)今天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進行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規定,單位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將受刑懲。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對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比較嚴重,應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故草案增加規定:單位有以上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