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達成的解決爭議方式的依據,對其法律適用問題應當作出專門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