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SZ訊 7月10日消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常規單模光纖的競爭日趨白熱化。加之發達國家將制造業向中國轉移,這種現實的環境更是加速了民族光纖產業的競爭,價格迅速下滑,產能將再度出現供大于求的窘境。
因此,建立、健全企業市場行為的自我管理約束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經濟秩序顯得尤為重要。正如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莊丹所說:“我國光纖光纜制造行業十年河東十年河西。經過十年的黃金發展期,光纖光纜行業整體發展格局發生新的變化,行業競爭加劇,尤其是低價競爭,產能過剩。”
為此,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了《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公約》,誕生了我國光纖光纜行業首部自律公約《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公約》。
據飛象網了解:目前共有24家企業加入到公約的監督體系中。在公約的監督下,光纖光纜行業能夠在新常態下實現光纖光纜產業由低端向高端的戰略轉型;堅定進軍國際市場,努力打造國際品牌,向光纖光纜產業強國邁進。
附:《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公約》
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寬帶戰略的實施,維護網絡安全;踐行光纖光纜行業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光纖光纜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企業市場行為的自我管理約束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經濟秩序,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特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的基本原則是守法經營、誠信守約,自覺維護光纖光纜市場秩序,為客戶提供質量合格、服務滿意的光纖光纜產品。
第三條凡自愿加入《光纖光纜行業產品質量自律公約》的企業都應遵守本自律公約,并承擔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本公約作為自律性文件,是全體簽約企業對本企業和用戶的承諾;簽約企業從事光纖光纜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堅持“用戶是中心、質量為第一”的質量意識,自愿遵守本公約,依照本公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本公約所稱光纖光纜行業是指從事光纖光纜產品生產、銷售行業的總稱;光纖光纜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第六條 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作為公約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光纖光纜產品質量工作的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協同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保障本公約的施行。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七條光纖光纜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八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九條簽約企業應推行、采用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各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企業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第十條光纖光纜產品性能和構件尺寸應當符合其規格、型號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營商招標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禁止使用不符合光纖光纜產品標準和要求的原輔材料。取自光纖光纜產品中的原輔材料,其性能也應當符合其規格、型號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營商招標技術規范。
第三章 執行條款
第十二條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督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簽約企業,可授予行業自律等方面的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
第十三條簽約會員單位公議由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北郵華飛研究所等第三方檢測機構共同組成行業光纖光纜質量監督委員會,全權負責行業光纖光纜質量監督、檢測工作。
簽約會員單位違反光纖光纜質量自律公約的,行業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如下措施:
1、協調阻止違反公約的行為,并責令消除影響;
2、在行業內通報批評,凡被通報批評企業在協會提供的相關服務上,將會排在后面執行或延遲執行;
3、通過媒體或網站公布其違反公約的行為,并將協會意見發送相關單位;根據情況也可以書面通告運營商及主管部門監督處理,進入誠信系統登記。
4.將連續三次以上(包含三次)違反公約、情節嚴重的簽約企業,取消其自律公約的成員資格;由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處理,向社會公布,并進行行業譴責;由有關部門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庫,同時呈報上級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入網證和投標資格。
第十四條行業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根據已經取得的違約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公約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公約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向公約監督機構、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督機構、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
簽約企業有權對公約監督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督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公約自光纖光纜生產、銷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在簽字生效(1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本公約解釋權在光纖光纜質量監督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
2015年7月1日
附件
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
簽約企業公議應進行光纖光纜質量行業自檢。為此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和簽約的光纖光纜企業委托北郵華飛研究所等第三方檢測機構作為光纖光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并規定如下:
第一條對光纖光纜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制度。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隨機抽取。每年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在抽驗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企業應加大抽檢頻次,變更為每季度抽檢一次,直至連續三次合格為止。
第二條對依公約進行的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簽約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不得拒絕。
第三條光纖光纜產品質量抽查工作由行業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規劃和組織。各簽約單位自愿派出不超過1人和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組成若干抽樣執行小組,規定每個抽樣執行小組不得抽取與本企業有關的樣品。被抽樣品需由抽樣執行小組全部成員簽字確認。
第四條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樣品的取樣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所取樣品分成A、B、C三組,A、B兩組分別送北郵華飛研究所和另一受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C組送監督委員會(或抽樣執行小組)留存至該批次檢驗結束。
受托的檢測機構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由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專用經費統一列支。
第五條與運營商共同進行光纖光纜產品質量抽查。運營商可將樣品送至簽約會員企業委托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報告直接呈報運營商,由運營商通報專委會,或檢測報告直接呈報專委會,由專委會通報運營商。
第六條運營商監督抽查的產品,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可重復抽查;其他非受托機構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七條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及光纖光纜企業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不得包庇、放縱本企業、本行業發生的光纖光纜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公約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簽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對抽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光纖光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定證明。
第十條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發布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第十一條光纖光纜產品質量監督委員會以及受托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簽約生產企業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質量檢測費用由簽約會員企業合理分攤。
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電纜光纜專業委員會
2015年7月1日